钢丝钳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钢丝钳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新闻】川柳

发布时间:2021-04-20 13:41:55 阅读: 来源:钢丝钳厂家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技术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是为解决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科技研究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由农业部负责管理。第三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支持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与分中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全程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课题(本专项课题均称为项目)制管理。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元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第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建立项目库、实施监督、组织验收以及专项计划的整体协调和部署等。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为具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或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按照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四)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三章 申请立项第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选项原则:(一)与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二)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支持重点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产品的研究;在国内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产品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如节水、节肥、节药技术的研究等。(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四)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五)加强与国家现有科技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第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根据支持领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第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支持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在30万元左右。第十二条 农业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前,由农业部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以公函形式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及项目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农业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承担能力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参照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报部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报农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给农业部,并按管理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农业部,经核实后终止项目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上报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主要从计划指标、经费使用、组织管理、产业化前景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任务指标需要并经批准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后的任务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农业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如按任务书要求时间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需向农业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总结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信息表;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聘任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7-9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 验收方式可视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涉及保密性较强的项目由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独立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对照项目任务书已完成计划任务指标要求、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进行判断的视为需要复议,在接到复议通知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和指标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项目执行超过任务书期限,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五)经费使用有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农业部。第三十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研究成果依法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第三十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研究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第四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一)计划管理费是指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为管理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指南发布、立项评审、预算评审、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必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总额的5%。(二)项目研究费是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研究费以项目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1.设备费,包括购置费和试制费。其中,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30%。2.相关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会议差旅费、其它费用等。3.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5%。第四十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项目资金按项目任务书拨付。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展合理使用资金,同时接受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第四十四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节余经费,经农业部核定,留给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事业发展。第四十五条 被批准终止执行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农业部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第四十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在国家专项资金资助的同时,鼓励承担单位自筹和地方、企业配套相结合,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的运行管理新机制。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办法。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成效******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第五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有资金挪用、挤占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项目,农业部将终止其项目执行,并追回专项资金。第五十二条 对于被中止执行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部有关科技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木材加工

住宅楼

制药工程